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植物景观营造,突出地方特色和生物多样性,推广海绵绿地建设,进行城市生态修复和保护。
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治理或者改良。
行道树种植应当符合车辆行驶、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选用高大浓荫、节水耐旱的树种。
新建林荫停车场和已建成具备条件的室外停车场应当种植无粘液、无浆果的高大遮荫乔木。
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治理或者改良。
行道树种植应当符合车辆行驶、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选用高大浓荫、节水耐旱的树种。
新建林荫停车场和已建成具备条件的室外停车场应当种植无粘液、无浆果的高大遮荫乔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