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就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建设单位按照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在居住区显著位置永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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