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