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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