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服务站(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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