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开发临时停车场所、泊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开发临时停车场所、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