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