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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