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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