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和激励文明行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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