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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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
第四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
第五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
第六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七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八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语文明,礼貌待人;
(二)在公园、广场、饭店等人流...
第九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电...
第十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操作手持电子设备;
(...
第十一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推进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建设:
(一)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二)不违规占...
第十二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城市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不虐待、遗弃...
第十三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做虚假宣传,不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使...
第十四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
第十五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并主动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用品。公民应当...
第十六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扶持,敬老爱幼。长辈应当以身作则,传承良好家风,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
第十七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二十...
第十八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办公场所不得使...
第十九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慈善活动,为社...
第二十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组织、遗体。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见义勇为。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和激励文明行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有关...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设...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和改造公共厕所应...
第三十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鼓励和...
第三十一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和公共阅报栏(屏)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
第三十三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