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七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冬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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