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五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并主动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用品。公民应当理性点餐,文明用餐,不酗酒,不浪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