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三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做虚假宣传,不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使用高音喇叭等推销商品,不妨碍公共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