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一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推进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建设:
(一)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二)不违规占用河堤、道路或者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殖;
(三)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高价彩礼,抵制铺张浪费、恶俗闹婚、薄养厚葬等陋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二)不违规占用河堤、道路或者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殖;
(三)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高价彩礼,抵制铺张浪费、恶俗闹婚、薄养厚葬等陋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