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操作手持电子设备;
(二)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骑行平板车、平衡车等非交通工具;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四)非机动车不得加装遮阳篷(伞);
(五)驾驶车辆通过积水、扬尘路段,减速慢行,防止溅污他人;
(六)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行人安全快速通过;
(七)车辆未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
(八)不将车辆持续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三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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