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八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语文明,礼貌待人;
(二)在公园、广场、饭店等人流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赤胸裸背,不脱鞋晾脚;
(三)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或者放置随身物品妨碍他人;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靠右站立;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拥挤、不加队、不越标线;
(六)不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喧哗和大声接打电话;
(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八)在公共场所进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言语文明,礼貌待人;
(二)在公园、广场、饭店等人流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赤胸裸背,不脱鞋晾脚;
(三)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或者放置随身物品妨碍他人;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靠右站立;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拥挤、不加队、不越标线;
(六)不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喧哗和大声接打电话;
(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八)在公共场所进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