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