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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