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