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