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八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水杯。办公楼道照明逐步替换使用自动启闭感应灯。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