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九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慈善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鼓励公民为需要报警、急救的人员拨打紧急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