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进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