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所提取的资金,应当在该条其他项资金支付完毕后才能动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