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三章 撤销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三章 撤销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自行组织清算,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