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八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八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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