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解散申请,并附解散理由和转让证券类资产、了结证券业务、安置客户等方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解散并清算,清算过程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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