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三章 撤销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三章 撤销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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