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行政重组:
(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计划。
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行政重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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