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十条 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进行审核。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