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六条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