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