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06-12-19 共 5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 第二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七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 第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 第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 第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十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 第十二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第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 第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第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 第二十二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 第二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 第二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 第二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 第二十七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第二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 第三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 第三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 第三十七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 第三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 第四十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 第四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 第四十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 第四十七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 第四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 第四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 第五十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 第五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 第五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 第五十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