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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