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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