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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