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