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