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