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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