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