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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