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