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