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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