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