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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