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五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