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