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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