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二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