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七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