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七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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